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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再次扩围

2022-12-16 00:00      点击量:488  评论(0人参与)
 

自2015年3月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之后,已历经多次扩围,在一些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综试区”)已实现地级市全覆盖[1]。2022年11月24日,国务院再次发布了一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名单,批复同意在廊坊、沧州、运城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至此,中国分七批共设立了16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实现了31个省份的全面覆盖,其中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个省份实现了地市级全覆盖,这体现了中国希望利用跨境电商这一外贸新业态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跨境电商综试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跨境电商综试区的设立在相关制度创新方面为后续更多城市提供了复制推广的经验。除此以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以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如2021年10月出台的《“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等。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至2025年预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2.5万亿元。


跨境电商综试区设立历程一览


(注:跨境电商综试区汇总清单详见文末附录)


跨境电商及产业链简介

跨境电商是指不同国家的商家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交易的一种新型外贸方式,其中包括终端消费者与商品卖家线上达成买卖意向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等环节。


跨境电商可分为出口和进口两类,两者又可进一步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和B2C(Business to Consumer,即企业对消费者)。跨境电商产业链主要分为上游(生产供应商,如零售商和品牌商)、中游(跨境电商平台)、下游(消费者)及支持服务商(物流、支付、保税仓储等)。


近年中国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新兴贸易业态的发展,跨境电商规模迅速扩大,近年来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逐年攀升[3]。



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优惠及便利政策

根据规定,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可适用下述税收优惠便利措施。


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4]


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以上政策就是“无票免税”政策,应注意的是上述免税政策的对象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也即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于设在区内的其他企业不享受该项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无票免税”优化了从上游购进未获得进货凭证的跨境电商企业的税负,从而可吸引其入驻综试区。而对于可以从上游购进时获得进货凭证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无论是否入驻综试区都会享受出口退税,该项政策或未具太大吸引力。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5]


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按4%应税所得率方式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前述核定征收政策解决了此前跨境电商企业因难以取得发票而无法有效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在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总额的基础上,按4%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实际税负因此仅为应税收入额的1%(即25%×4%)。与此同时,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这保证了跨境电商企业在多重身份下可以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叠加,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税负。


此外,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还适用诸多如便利通关、简化申报等措施,支持行业发展:


简化申报、放宽进口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6]。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电子商务企业不再进行汇总申报,按照《申报清单》汇总统计。


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优化审核流程


海关通过“单一窗口”对“三单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提升通关效率。


进口商品退货[7]


跨境电商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但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外汇收支便利化举措[8]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此外,多地地方政府也针对跨境电商制定了地方奖补政策,如深圳[9]、厦门[10]等,旨在进一步促进本地跨境电商的跨境贸易业务发展。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应留意当地的相关文件,并对照相关要求条件,准备填报所需的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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